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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2024/4/18 11:21:43  来源:广东敦庆

一、总则

(一)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对挖掘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收取修复费的,应按本标准执行。

(三)应按现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等规范文件执行,修复后指标标准不应低于原指标标准。

二、计算公式

(四)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费合计;

n—需修复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分部分项数;

A—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挖掘修复指标或套取定额的建安费单价,相关取费按照现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材料价格应采用当时当地材料市场价;

B—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量,工程计量应符合现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等的规定;

K1—道路损坏补偿系数,取1.5;

K2—重复挖掘修复系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挖掘的取3,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的取2.5,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的取2,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的取1.5,超过四年且不超过五年的取1.2,超过五年的取1。

三、技术要求

(五)拆除工程应包含拆、挖、转、运等,运距、工程量按实结算,挖掘面积不足1m2的按1m2计。

(六)为确保修复质量确需加宽修复的,计入修复工程量,具体情形如下:

1.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基层、面层修复应在开挖断面两侧加宽300mm-500mm,若加宽后修复边线与路沿石间剩余宽度不足500mm,应将剩余部分一并拆除修复;

2.沥青混凝土路面顺向挖掘宽度大于等于单车道宽度1/2时,面层应全车道修复;

3.沥青混凝土面层修复时,修复宽度每侧应大于基层200mm;

4.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超过1/3板宽或破拆成两块以上时,应按整板修复,局部修复时应加固处理;

5.当人行道顺向挖掘宽度大于等于原道路宽度1/2时,面层应全幅修复;

6.砌体类面层修复宽度应为砌体宽度的整数倍,被扰动的砌块应全部拆除重新铺砌;

7.人行道基础沟槽采用砂石料等回填(非灌注混凝土)的最小宽度应满足夯实机械的最小工作宽度,且不得小于600mm;

8.开挖断面不应上窄下宽,槽底最小宽度一般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沟槽回填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600mm;人行道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应在沟槽断面两侧各加宽不少于300mm。

四、附则

(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建字〔1997〕31号)自行废止。

(八)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